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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看点」青岛某火锅城使用海底捞标识被判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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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5-08 16:39作者: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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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侵犯商标权纠纷。


  案情


  原告成立于1994年,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成立多年以来通过广泛宣传,以周到、细致的服务和口味独特的菜品赢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海底捞”商标先后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订餐卡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审判


  原告系涉案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营的火锅餐饮服务及其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在业内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海底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从事餐饮、火锅经营活动,在其订餐卡、餐具、门头使用含有“海底捞”文字的标识,虽二者字体不同,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的餐饮服务与原告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故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使用“某海底捞”商标与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说法


  四川海底捞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律师:海底捞系我国的餐饮行业的知名企业,亦为“海底捞”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本案系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两被告将“海底捞”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系明显的“傍名牌”行为。从短期看是搭了知名商标的便车,牟取商业利益;从长期看是自毁发展前景,由于公众分不清商品或服务来源,自己生产、销售积累的商誉将“为他人作嫁衣裳”。对于权利人来说,遇到侵权问题也应当积极维权,以防自身商誉受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培育自有品牌,方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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