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侵权商品生产商赔偿数额会比较高,北京地区一般是不低于20万元,侵权商品的销售方赔偿数额比较低,一般是2000元至30000元。
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按照以下四个计算方法依序确定。如果前一个赔偿计算方法无法确定的话,可以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但是举证责任在权利人。
第一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需要权利人举证自己因对方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在实践中很难完成。侵权行为主要损害的是权利人的品牌商誉,品牌商誉恰恰是难以量化的。
第二 侵权人的获益
侵权人的获益,一般是以营业利润为主,但是如果侵权人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以销售利润为主。权利人提交相关证据以后,侵权人掌握相关的账簿、资料却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的账簿,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
马佰刚律师曾经代理的孔雀城楼盘维权案,在我们已经提交了对方销售人员陈述的楼盘销售情况以及销售价格的录音证据,对方不愿提交楼盘销售的账簿,法院最终按照我们提交的录音证据来确定对方的获益,最终支持了150万元的赔偿。
第三 商标许可使用费
如果权利人可以提交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许可使用费已经支付,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的,法院会按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里约定的使用费来支持赔偿数额。
在日本巴布豆诉泉州巴布豆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日本巴布豆提交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法院参照合同里约定的每年约30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结合本案存在侵害多个商标、侵权时间较长等因素,最终支持了500万元的侵权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可以举证侵权人是恶意侵权,法院可以在上述三个赔偿计算方法确定数额的1至5倍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如果上述三个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举证,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形,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法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的单价和利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等。
在北京地区来说,如果起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赔偿数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如果起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方,赔偿数额一般是2000元至3万元,如果权利人批量起诉商品的多个销售方,法院可以在2000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来说,如果发现有人使用侵权商标,应该先公证取证,拿到确凿证据以后,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处理商标侵权行为;还可以商标侵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行政处罚方面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再继续使用侵权商标,并且没收、销售侵权的商品或者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还可以对侵权人处以数万元的罚款。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第二,民事责任方面
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依权利人的请求,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的品牌商誉被混淆或者受损,可以依权利人的请求,判决侵权人登报澄清并道歉,并且按照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益、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数额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赔偿方面的证据,法院在50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在具体赔偿方面,一般生产商赔偿比较多,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销售商赔偿比较少,一般是2000元至3万元。如果侵害的是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赔偿数额会比上述标准高。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比对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基础事实。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不常见,但是看着比较近似的商标比较多,那么商标多少相似才构成侵权呢?
第一,需要看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知名度比较好理解,如果注册商标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获得行业协会的奖励,都可以作为商标知名度较高的证据。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需要比较专业的判断。举个例子来说,“海澜之家”是第25类服装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海澜之家”和“服装”这类商品本身没有什么联系,这个商标的显著性就比较强。
第二,需要看商标整体是否相似。
在比对商标是否相似的时候,先要比对商标整体上是否相似。对比商标中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文字图形等各个商标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是否相似,有没有造成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第三,需要看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否相似。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并不仅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应包括显著识别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即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对于包括文字、图形等多个要素的组合商标来说,需要重点关注文字部分是否构成相似,因为文字部分更容易被认定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在马佰刚律师代理的房地产行业品牌“孔雀城”诉“孔雀庭院”商标侵权案中,原告“孔雀城”的商标为“孔雀城”文字和羽毛图形组合而成,而“孔雀庭院”方使用的标识为“孔雀庭院”文字和孔雀图形。
马佰刚律师指出两者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别为文字“孔雀城”和“孔雀庭院”,两者均是采用了“孔雀”加“城”或“庭院”的文字构成,而“城”和“庭院”均是与住房相关的词汇,故两者的显著部分极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马律师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孔雀庭院”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孔雀城”50万元。商标侵权的全称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图样,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假如现在有某文字商标“预见时尚”,已经在第25类服装这一类商品上获得商标注册。在实践中,“预见时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可能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某服装生产商在其生产的服装贴上“预见时尚”文字标识,并且在网店上售卖,商品详情里突出“预见时尚”四个字,这就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二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假如某服装生产商在其生产的服装贴上“遇见时尚”文字标识,或者在其生产的鞋袜等类似商品上贴上“预见时尚”或者“遇见时尚”文字标识,就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第三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假如某服装小店从上述两种情形中的服装生产商处进货,并在店里销售这些服装,就可能构成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店主可以出具合法的进货凭证,可以免予追究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再继续销售侵权商品。
第四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企业字号,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例如某服装生产商将其企业字号取名为“XX省预见时尚服装厂”,并且将“预见时尚”四个字突出使用,这就构成此类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是将与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利用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例如某服装生产商注册了“www.yujianshishang.com”的域名,并且在该网站上售卖服装,这就构成此类商标侵权行为。
第六是如果”预见时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商标性使用,均会被认定为侵权。
商标在先使用,是商标纠纷中经常使用到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在注册商标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注册以前,其他人已经在该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标识。
举例来说,A服装品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商标“西西棉棉”,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某月某日。此时,如果有服装品牌在A服装品牌申请注册或者使用“西西棉棉”之前,就已经在服装类商品上使用“西西棉棉”标识了,这就构成“商标在先使用”。需要注意的是,B服装品牌的使用时间不仅要早于A服装品牌的申请注册“西西棉棉”商标的时间,还要早于A服装品牌使用“西西棉棉”商标的时间。
此时,即使A品牌已经注册了“西西棉棉”商标,但是B品牌因其在先使用标识,可以继续在原商品范围内使用原来的标识,这并不会侵犯A品牌拥有的“西西棉棉”注册商标专用权,即A品牌无法以B品牌使用“西西棉棉”标识而诉其商标侵权。当然,如果B品牌可以证明A品牌注册“西西棉棉”商标可能构成恶意抢注,还可以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侵权的证据收集过程,需要委托公证处进行。如果发现有电商侵犯您的商标,您需要委托公证处进行三次公证。
第一次是对您购买该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公证。
在公证时注意将电商的经营执照等信息记录下来,以确定侵权主体;将其宣传网页中突出使用您商标标识的页面拍照记录下来,固定对方侵权行为的证据;将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的展示页面拍照记录下来,以确定对方因侵权的获益情况。
第二次是对拆封到货包裹的过程进行公证。
收到包裹后,您先不要拆开包裹,而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开包裹,并请公证员对包裹拆开前后的状态拍照存证,拆开前的包裹照片应清晰显示快递单号、寄件人、收件人等信息。取出商品后,请公证员对商品中突出使用您商标标识的地方进行拍照存证。
第三次是对您在电商平台收货操作过程进行公证。
打开电商平台,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订单页面,对购买侵权商品的订单操作收货,并将相关页面截图存证。
经过上述三次公证操作,电商商户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就可以成功固定,准备起诉侵权方了。四川海底捞成立于2001年,在餐饮等服务上注册了“海底捞”商标,该商标于2011被国家商标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3月,某餐饮娱乐公司在餐饮等服务上获得“银馨春天海底豆捞”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给兰州某餐饮公司使用。
海底捞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兰州某餐饮公司可能存在侵犯“海底捞”商标的行为,于是委托马佰刚律师处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经过连续的调查取证,马律师团队发现兰州某餐饮公司在其店门店招牌上均悬挂有“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标识,店内、菜单、订餐卡上均印有“银馨春天海底豆捞”字样,其中“海底豆捞”四字位于突出位置。于是,马佰刚律师代理客户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兰州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兰州某餐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客户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对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对方向甘肃高院提起再审,再审于近日亦被驳回。
律师点评
马佰刚律师指出,尽管“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是合法的注册商标,但是突出使用“海底豆捞”的行为依然构成侵权。法院在认定“银馨春天海底豆捞”侵权的时候,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
第一是海底捞商标的驰名性。兰州某餐饮公司成立时间和商标获得的时间均晚于“海底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相比普通商标,驰名商标依法可获得更广泛、有力的保护。
第二是侵权方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兰州某餐饮公司刻意淡化“银馨春天”四个字,突出“海底豆捞”四个字。消费者看到该标识,视觉注意力会被汉字“海底豆捞”所吸引。兰州某餐饮公司对其商标的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使用该标识的餐饮公司与客户公司的服务存在特定的联系,导致市场混淆。
第三是侵权人作为后商标注册人的注意义务。兰州某餐饮公司作为在相同服务上的后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应注意合理避让与区分,但其并没有完全规范使用被授权商标,具有攀附“海底捞”商标声誉的故意。
结合上述三个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兰州某餐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客户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并赔偿客户公司经济损失。
律师意见
在本案中,兰州某餐饮公司使用的是经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银馨春天海底豆捞”。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兰州某餐饮公司刻意淡化该商标与“海底捞”商标的文字差异部分,即“银馨春天”;故意突出该商标与“海底捞”商标的文字相似部分,即“海底豆捞”,且使用与“海底捞”文字商标相同的字体,攀附“海底捞”品牌声誉的意图明显。
对比于以往直接使用他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这类通过合法注册商标来掩盖其商标侵权行为的现象越来越多。虽然他们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在使用其商标过程中,刻意突出与品牌商标的相同之处,淡化与品牌商标的差异之处,以达到攀附品牌目的。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且多元,导致权利人在调查取证、诉讼维权过程中面临更多困难,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一、查询文字商标:
您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具体网址为 http://sbj.cnipa.gov.cn/sbcx/。
进入网址后,可以看到“使用说明”网页,点击“我接受”,进入查询界面,选择“商标综合查询”。
在“商标综合查询”页面,在“商标名称”栏输入商标名称,即可进行检索。
如果想要缩小显示范围,可以在“国际分类”里输入类别,例如检索服装等商品,可输入“25”,检索超市或者电商等服务,可输入“35”,检索餐饮等服务,可输入“43”。
如果想要精准地搜索到某个商标,可以输入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信息。
二、图形商标查询
您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具体网址为 http://sbj.cnipa.gov.cn/sbcx/。
进入网址后,可以看到“使用说明”网页,点击“我接受”,进入查询界面,选择“商标近似查询”。
在“商标近似查询”页面,在“查询方式”栏选择“图形”,点击“图形编码”栏后的搜索图标,图形编码有29个大类,例如常见的第1类“天体、星星”,第2类“人类”,第3类“动物”,第9类“服装”,第27类“数字”,第29类“颜色”。
选定大类以后,再选择与图形商标近似的小类,点击“加入检索”,在“国际分类”里填写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类,点击“检索”即可查询图形商标。
商标侵权的全称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主张侵权方已经完成了特定商标的注册。
主张他人侵权的一方,应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仅提出注册商标申请,还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无法主张他人商标侵权。
第二,侵权方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同是指侵权方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图样完全一致,例如文字相同,且字体、字形、读音、含义、颜色等均相同,如果是图形标识,其形状、颜色等完全相同。商标近似是指侵权方使用的标识和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的图样,从文字字体、字形、读音、颜色、含义上看构成近似,如果是图形标识,图形形状、颜色构成近似。当然,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还要综合看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三,侵权方使用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落入权利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
换言之,侵权方使用标识的商品(服务)与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除了客户群众等方面相同外,还应该从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两类商品(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等方面来判断。
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是其他人如果使用您的商标,您无法维权。即如果有其他人未经您授权,在与您经营范围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您的商标,您无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方商标侵权,也无法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即无法阻止对方使用该商标。
因此,建议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将您的商标在您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进行注册,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对您的注册商标进行公告以后,就会向您发放《商标注册证》,如果其他人未经您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您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阻止对方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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