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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说商标:纠缠17年,“酒鬼”酒为什么撤不了“酒鬼”花生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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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19 09:37

近日一场酒界的商标侵权纠纷引人瞩目,酒鬼酒对酒鬼花生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引发的行政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酒鬼酒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意味着,经过17年的交锋,酒鬼酒终究没能撤掉酒鬼花生的商标,只能一醉解千愁了。

酒鬼酒和酒鬼花生的恩怨情仇

酒鬼酒的全称是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系1956年创建于湘西州的第一家作坊酒厂吉首酒厂,其生产销售的“酒鬼酒”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1996年,酒鬼酒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上申请注册了“酒鬼JIU GUI及图”商标,1998年被核准注册。1997年至1999年间,酒鬼酒先后在第30类方便食品等商品、32类啤酒饮料等商品、第42类餐饮等服务上注册了“酒鬼”商标。



酒鬼花生的全称是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花生、菌类等休闲零食。2003年6月25日,酒鬼花生的执行董事申请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坚果仁等商品上注册“酒鬼”商标。2007年5月,酒鬼花生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酒鬼酒在异议期提出异议,双方经过商标局的异议程序和商评委的异议复审程序后,酒鬼花生的异议请求没有获得支持,酒鬼花生最终于2015年8月被核准注册。目前,“酒鬼”花生的商标被转让给了四川百世兴公司。

酒鬼花生获准注册以后,酒鬼酒对酒鬼花生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一是酒鬼酒系驰名商标,酒鬼花生具有攀附驰名商标的意图;依据二是酒鬼花生商品核定使用的商品与酒鬼核定使用的第30类、32类商品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造成市场混淆和误认。

经过几年的博弈,商评委最终认定酒鬼酒商标知名度较高但未达到驰名程度,且酒鬼花生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也具有一定知名度,两者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最终裁定维持酒鬼花生的注册。

酒鬼酒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驳回了酒鬼酒的诉求,酒鬼酒不服,上诉于北京高院,北京高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酒鬼酒撤不了酒鬼花生的商标

在酒鬼花生申请注册商标前,酒鬼酒已经陆续在第33类、第30类、第32类、第42类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酒鬼”商标。酒鬼花生申请在第29类食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加工过的花生仁、精制坚果仁上注册“酒鬼”商标。

酒鬼酒撤不了酒鬼花生的商标,其实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酒鬼酒在第33类酒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酒鬼花生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也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第二,酒鬼酒在第33类酒上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是酒与酒鬼花生的第29类商品,显然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酒鬼酒在酒类上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并没有达到驰名程度,因此也不能获得跨商品服务类别的保护。

第三,酒鬼酒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方便食品上注册了商标,这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酒鬼花生核定使用的商品如加工过的花生瓜子,商品的关联性比较强,都属于食品。但是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看,酒鬼酒的第30类商标和酒鬼花生的商标并不在同一个类别里,酒鬼酒的第30类商标也不具有市场知名度,显然很难以这个商标来撤销掉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酒鬼花生。

酒鬼酒对酒鬼花生的围剿,从酒鬼花生商标初审通过以后就开始了,异议请求、异议复审、异议行政诉讼一审、异议行政诉讼二审、商标无效申请、无效复审、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历时17年,依然没能成功撤掉“酒鬼花生”的商标。

未来,未来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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