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律师说商标:合作商与华为争“HiAI”商标22
发表时间:2020-12-21 08:55 2017年11月10日,华为申请在第09类科学仪器等商品上注册“HiAI”商标,但是在46天之前,即2017年9月25日,华为合作商——专业AR技术(增强现实)公司亮风台已抢先于2017年申请在同类商品上注册“HIAI”商标。2018年9月14日,亮风台公司申请的“HiAI”在第09类商品上正式获得注册,一场华为与合作商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针对亮风台公司的前述商标,华为公司提起无效宣告,后商评委裁定,亮风台的“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图像扫描仪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华为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亮风台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在庭审中,华为提交了新证据,试图证明在亮风台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其在与华为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了解到华为在使用“HiAI”,从而抢注了这一商标。亮风台的行为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双方存在合同、业务往来而得知他人商标存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针对抢注这一说法,亮风台表示其自2014年起就注册了HiAR主品牌,其他商标还有HiAR Glasses、HiLeia等。AI为AR提供底层技术支撑,HiAI与其他商标一样,是亮风台对自身技术产品迭代的前瞻规划。 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双方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商标申请人由此知道商标存在;第二是两个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第三是异议人构成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华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亮风台申请注册“HiAI”商标之前,华为就“HiAI”商标在移动计算架构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但不足以证明“HiAI”申请注册日之前,华为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对“HiAI”商标进行了在先使用,且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商品与移动计算架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法院驳回了华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华为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向法院说明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与移动计算 架构商品存在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将成为本案能否翻盘的关键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