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律师说商标:美术培训机构用“央美”被认定商标侵权,中央美术学院获赔30万53
发表时间:2020-12-26 10:57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某美术培训机构使用“央美”标识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该美术培训机构构成侵权并应支持赔偿,驳回该美术培训机构的上诉请求。 2019年,中央美术学院发现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在日常经营中使用“央美”商标,且该美术培训机构的公司名称也包含“央美”字样,该美术培训机构注册成立于2011年12月29日。 中央美术学院是我国最早的国立美术学校,为我国八大美院之首,在美术教育领域享有极高声誉和知名度。2010年以来,中央美术学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系列“央美”商标,截至目前已在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获得“央美”商标的注册。中央美术学院最早获得的“央美”商标注册公告于2011年12月21日。 "央美"商标VS“央美原创”商标 作为“央美”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中央美术学院认为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未经许可,在其网站、车辆车身、宣传单册和培训中心帆布袋上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等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中央美术学院作为我国美术名校,央美系其系其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大影响力,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是一家面向青少年的美术培训机构,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将“央美”字样使用于企业名称中,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中央美院向北京市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美术培训机构停止使用含有“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网站、宣传单册等使用含“央美”的字样,并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100万元。 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表示,公司也在申请注册“央美翰林原创”“央美原创”等商标,并拥有在先企业名称权,且其在先使用“央美翰林原创”“央美原创”标识,而中央美术学院的系列注册商标一直没有使用,被告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该美术培训机构指出,“央美”不是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自己的公司名称系依法经核准取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央美术学院为了证明使用了“央美”系列商标,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央美创客”的相关内容,该公众号由中央美术学院运营,主要是发布艺术领域的相关资讯。 两个央美的庭审交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央美术学院系“央美”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此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将“央美原创”“央美·原创”等标识使用于网站页面、宣传手册等处,构成商标性使用。 北京某培训机构提供的美术培训服务与中央美术学院“央美”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对象、服务功能和用途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服务。同时,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使用的“央美原创”“央美·原创”标识中,“央美”系这些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这与中央美术学院系列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央美”完全一致。因此,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使用的“央美原创”“央美·原创”等标识与中央美术学院的“央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中央美术学院是我国顶尖美育艺术院校,“央美”系其简称,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应当受到保护。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使用“央美”代称自己,在明知中央美术学院简称为“央美”的前提下,使用包含“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主观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央美术学院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在综合考虑中央美术学院的知名度和“央美”简称的影响力,结合侵权方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持续时间等,判决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停止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处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字样,并对其企业名称进行整改,不得再含有“央美”二字,同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中央美院30万元。 一审判决以后,北京某美术培训机构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件里,侵权方是“央美翰林原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其宣传推广上使用“央美原创”,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央美翰林原创”,正常来说不会构成侵权。 但是权利人是一家顶尖美育学院,“央美”是权利人的简称,同时权利人还享有“央美”相关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的成立时间及其注册商标公告的时间,均在侵权人之前,且明显有攀附中央美术学院知名度之意。 因此,侵权方即使拥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但这个注册商标本身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中央美术学院采取的维权程序来看,他们先是向商标局提出侵权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但没能成功撤销该商标,于是启动商标无效宣告程度,成功将其商标宣告无效。侵权方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后,中央美术学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自然能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