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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说商标:“船王”商标注册被驳回,商标侵权最高院再审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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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31 09:16

摘要:

船王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船王SHIPKING”商标,商评委以申请商标和两个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此次商标纠纷船王公司委托马佰刚律师提起商标行政诉讼,一审获支持,二审被驳回。马佰刚律师指导船王公司购买引证商标一、撤销引证商标三,并申请最高院再审,最终保住商标。

案由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深圳船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船王SHIPKING”商标,指定使用在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2015年8月,商标局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决定。

船王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船王”与引证商标一“大船王”和引证商标三“经典船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作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船王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委托马佰刚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诉求,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商评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我方诉求。船王公司不服,继续委托马佰刚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二审判决最终被撤销,商评委应重新作出决定。

办案经过

船王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继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接受委托后,马佰刚律师提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没有全覆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因此诉裁定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撤销了商评委的决定。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撤销了一审判决。

为保住“船王商标”,马佰刚律师在一、二审程序中提前做了筹划,一方面让船王公司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核准转让申请,在再审申请前成为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人;另一方面发现引证商标三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对其提出无效宣告,且再审申请前该商标已经被撤销。在再审程序中,马佰刚律师主张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目前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应被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最高法院支持了马佰刚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若仍以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基础考量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将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在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基础上,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审):撤销被诉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二审):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船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再审):撤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

律师点评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是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在审查期间,客观上无法避免在此期间可能发生的情势变化,这也是商标注册制度设计的组成部分。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尚未完结,且再审申请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不应该仍以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基础考量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因此,商评委以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船王公司和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这些事实不是复审决定作出时的依据,请求驳回船王公司再审申请的代理意见,难以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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