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了运行、管理和维修计算机所编制的各种程序的总和。同任何商品或服务一样,计算机软件也存在一个商标权的正确注册和使用问题。
计算机软件具有存在形式与交易过程“不可见性”特点,其商标使用方式也由此不同于有形商品或普通服务。有形商品的商标可以印刷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服务商标可以标注在场所、招牌、资料等有形物品上。而计算机软件买受人所购买的是无形的信息而非有形的商品,计算机软件既可以刻录到光盘、软盘等有形载体上,但更多的是通过网络将软件内容传送给用户,而实现销售,因而商标的使用方式区别于有形商品商标使用。下面针对计算机软件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第九版,以下简称《区分表》),简述计算机软件商标使用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如果计算机软件刻录到光盘、软盘等载体进行销售上,这些载体及其包装上要明确标注软件商标。主要不能将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软件存放的介质――程序光盘混同,载体上标注的商标是计算机软件商标,而不是光盘等载体本身的商标。同时要在软件用户操作手册、宣传资料、网站页面上标注计算机软件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与普通商品的商标使用方式基本相同。
二、将商标标志嵌入软件程序页面上。软件存放在介质里是无形的,但被安装到计算机进行运行的时候,用户就看到了程序语言转化为具象的图形、文字、图表等。因此,开发计算机软件时,要在软件程序内嵌入商标,使用户启动计算机程序时,在显示器所显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显示商标。另外,软件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同一软件可能由多个程序组成,一个软件上就可以使用多个商标。
三、在用户非可见处标注商标。一般来讲,用户在计算机页面看不到的程序中不必标注商标。但对于开源软件来讲,因为开源软件中的每一个软件都可能经过包装、整合、集成而变成下一个软件产品的模块。这种模式使软件的“用户”与“开发者”融为一体,为了使兼俱“用户”与“开发者”身份的程序员选择来源不同的开源软件,在源代码中也要嵌入商标以表明软件来源。
四、免费提供的源代码也应标注商标。现在,很多企业采取“免费公开源代码、出售后续的服务及技术支持”的商业模式。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免费发布源代码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后续服务。因此,免费提供源代码也属于商标法规定的销售行为。在免费提供的源代码上也应使用商标。同时要特别注意“集成式”开放模式中的“反向假冒”问题。一些开源软件生产企业用开放的源代码作为模块,编译包装成新的程序,并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如果在先程序的源代码中的商标被集成到新的软件中,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属于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如果去掉来源程序包中的其他厂家商标,则可能属于“用自己的商标替换他人的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因此,对于集成开发、销售的软件,要特别注意商标使用方式,将其它厂商的源程序包集成到新软件中,要保留原模块的厂商商标,并注明模块来源于该厂商,避免构成直接侵权和反向假冒侵权。
五、计算机软件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区分表》中的许多类别都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应用问题,分属不同I 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同时,由于现在使用的《区分表》制定于2007年,其分类标准已不适应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因此,相关企业申请注册计算机软件商标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中选择注册。主要应在《区分表》中以下几个类别申请注册:
1、第42类。本类包含提供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设计与研发等相关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物理的转换)”也划在42类。第42类里4220群组包含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租赁”、 “计算机编程”、“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类别属于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因此,以开展上述业务的公司首先要在4220群组里申请注册商标。
2、第35类。本类主要包括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以及为各种商品和服务提供推广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通信网络的在线广告”、“通信媒质广告时间出租”也划入35类。在3501群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的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5群组“替他人推销”;3506群组“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录入服务”等群组上主要包含了利用计算机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帮助。许多销售服务属于第35类,如“淘宝网”是在网站上展示商品,属于3501群组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58同城网”为客户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属于3502群组当中的“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代理”。“拉手网”、“窝窝团”等网站提供团购服务属于3503群组中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还有众多网站提供广告的服务,属于3501群组中的“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相关企业应充分考虑到将来互联网业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拓展,及早在35类申请注册商标。
3、第38类。本类主要是提供通讯服务。与软件相关的3802群组主要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等。例如腾讯公司的“QQ即时通讯”等属于上述服务类别。
4、第41类。本类主要包含教育、培训、娱乐等方面涉及计算机计技术应用。如4101群组中的“教育”、“培训”;4104群组中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4105群组中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无线电文娱乐节目”等。
5、第45类。本类中“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也是与计算机软件密切相关的服务。
6、第9类。本类主要保护磁性数据载体、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等,包括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包括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也包括从程序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在0901群组中“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软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及检测仪器、测量仪器、信号器具、通讯导航设备、音像设备、摄影和电影用具等群组内的许多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密切相关。因此,计算机软件相关的企业应在本类内的多个群组申请注册商标。
总之,计算机软件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建议软件企业尽量在《区分表》中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软件商标。